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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防护装备的门类品种繁多,涉及面广,正确选用是保证生产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前提。1989年我国颁布了《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》国家标准,为选用个人防护装备提供了依据。要求个人防护装备应按以下原则选用。
(1)根据工作环境和性质来确定作业类别选用个人防护用品。
(2)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配备个人防护装备
(3)应选购有生产许可证、安全鉴定证的个人防护装备。特种个人防护装备已有安全帽、安全带、安全网、防尘口罩、过滤式防毒面具和过滤罐、焊接护目镜和面罩、防冲击眼护具、阻燃防护服、防静电工作服、防酸工作服、保护足趾安全鞋(皮安全鞋和胶面防砸安全靴)、防静电鞋、导电鞋、耐酸碱鞋(靴)、绝缘皮鞋、低压绝缘胶鞋、防刺穿鞋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。这些产品的生产没有许可证不得生产,而且必须在产品上贴有“安全鉴定证”。当在选购时应查问是否有“两证”,如没有则是非法产品,可能是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伪劣产品.
(4)关于使用期限和报废原则。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期限是由多方面因素确定的,与作业场所环境状况、装备使用频率、装备自身材质等有密切关系。以某省厂矿企业发放安全帽为例,在冶金作业的轧钢厂中的板坯作业是36个月发一顶,而冷作工作则是48个月发一顶;而在煤炭作业、土建作业一般是24个月发一顶;在地质行业中的坑探工、安装工、钻探工、采样工是12个月发一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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